2004-8-25 4:42:06
记者 诸泽海
昨日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川代表处获悉,“2004孙燕姿成都演唱会音乐作品使用费事件”有了最后结果,“2004孙燕姿中国巡回演唱会”主办单位———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补交了成都演唱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3万元。
“2004孙燕姿成都演唱会”举办之际,中音著协四川代表处先后两次向演出承办单位四川永阳演出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敦促该演出组织单位依法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结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中音著协四川代表处于2004年7月3日演出当晚对成都体育中心孙燕姿演出现场做了调查取证,中音著协认为孙燕姿成都演唱会的确侵犯了《著作权法》,并准备向演出公司提起诉讼。
昨日,中音著协与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协议,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著作权人拥有、享有表演权”和第三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向中音著协补交了成都演唱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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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3日,孙燕姿成都演唱会在成都市体育中心举行。演出结束后,媒体爆出孙燕姿演唱会主办者和组织者被中音著协四川代表处催缴版权作品使用费的消息。中音著协与中国港台地区相关管理机构有协定,凡港台作品在内地演出,他们会收集证据,向主办方收取整场门票收入的7%,而燕姿翻唱的《橄榄树》《我不难过》等歌曲著作权恰恰归中音著协所有。当时双方未就具体费用达成一致,中音著协四川代表处一度表示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來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